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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安徽省**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巢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潘**不服,提出上诉。安徽**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215号刑事判决,改判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裁定,将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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