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郴州**民法院陈**与蒋**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蒋**、邝**、罗**、曾**、李**、唐**、刘**、邓**、郭**、曹**、周**、刘**、文德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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