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蒋**、邝**、罗**、曾**、李**、唐**、刘**、邓**、郭**、曹**、周**、刘**、文德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曾**与梅州**集团公司、邓**、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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