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贵诉被告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贵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王**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丛*春与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秦*、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初裁定书
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二中学社会保险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池澡来大众浴池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百色景**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