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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大**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北京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的原告柳州**程集团润泽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大**有限公司九分公司、被告北京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州**程集团润泽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程集团润泽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为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程集团润泽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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