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华**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驻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安华**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驻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10日作出(2001)新经重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市中院于2002年4月8日作出了(2002)西经一终字第03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华**限公司于200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9月24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驻西安分公司无经营场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西安华**限公司提出债权凭证发放申请,待发现可供执行线索时凭债权凭证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02)新法执字第1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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