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自报温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某某、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至上海市嘉定区某某路某某市场,以玩手机游戏为由将被害人蔡某某(2008年7月生)骗至该市场水产通道二楼楼梯西侧的厕所内,用手摸、抠蔡某某阴部的方式猥亵蔡某某。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温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3年1月9日抓获了温某某。温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蔡*、高*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工作情况、照片,上海**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被害人的户籍信息,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温某某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温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