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刘**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刘**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肇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刘**应履行如下义务:(一)、从其经营的点歌系统中,将(2014)肇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所判定侵权的45首歌曲删除;(二)、赔偿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8000元,并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根据中国音**管理协会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从经营的点歌系统中将(2014)肇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所判定侵权的45首歌曲予以删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车辆进行查询,但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纳入征信统一信息平台,同时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按有关规定对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也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删除侵权歌曲。对本案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为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肇中法执字第2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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