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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渝北区**酒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渝北区龙塔街道多**酒吧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渝北区龙塔街道多**酒吧于2015年9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渝北区**迪酒吧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渝北区**迪酒吧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多乐迪酒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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