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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