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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2014年8月21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到原告家。因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已经不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要求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如果原告同意承担其母拿给他们的13000元的一半,同意离婚。

原告陈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举以下证据:

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登记结婚。

上述证据经质证,原被告双方无异议,且符合证据要求,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2014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原告陈某某属再婚,被告王某某入赘到原告陈某某家。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12月17日,原告向**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改善双方的关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意见分歧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陈某某起诉离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要求原告陈某某承担的款项,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判定其性质,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做处理。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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