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曾**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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