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辉诉被告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辉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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