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钮**和邯郸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1月12日案外人**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河北**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北京福**有限公司与通辽**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北京福**有限公司与奈曼旗和谊运**任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冯*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简**与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