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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柏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郭**、杨**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柏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柏计征决字(2014)08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请求本院向被申请人郭**、杨**征收社会抚养费29540元。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柏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柏计征决字(2014)08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柏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柏计征决字(2014)08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柏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柏计征决字(2014)08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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