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南计征字(2015)33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已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审查认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计征字(2015)33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计征字(2015)33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