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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褚*良诉被告苏州市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告苏州市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褚*良,被告委托代理人孟**、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褚*良诉称,其于2012年10月得知苏**管理处已被撤销,于是多次请求相关部门公开文件和相关依据,都无结果。2013年9月19日,原告收到原苏州国**区人事局(以下简称原区人事局)《关于要求补证信息公开相关材料的通知》,于同年9月22日向原区人事局补交了招聘简章、录取通知、事业单位缴费报表等材料。原区人事局以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原告还是苏**管理处的员工为由拒收。原告认为其不公开相关文件的行政行为违法。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苏**管理处撤销或自然消亡的文件以及其员工被转制的相关文件。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1、《关于要求补证信息公开相关材料的通知》;2、苏**管理处招聘广告;3、录取通知;4、事业单位人员缴费报表;5、苏州市信访局介绍函;6、原区人事局关于苏州乐园转为企业的说明;7、苏州高**有限公司复函。

被告辩称

被告苏州市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根据苏州国**业开发区、苏州**政办公室于2003年3月26日下发的苏*新办(2003)16号文件《关于印发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原区人事局的主要职责范围中并未涉及事业单位撤销方面的职权。根据苏州国**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苏州**政办公室于2014年4月16日下发的苏*新办(2014)75号文件《关于印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区人社局的主要职责范围中同样没有撤销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也没有管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等相关职责,原告请求区人社局公开撤销苏**管理处的文件,属于请求对象错误。因此,苏**管理处是否自然消亡也并非区人社局的管理职责,同样也没有其员工被转制的相关文件,建议原告向相关职责部门进行了解和申请。综上,区人社局提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苏*新办(2003)16号文件;2、苏*新办(2003)17号文件;3、苏*新办(2014)75号文件。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认为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曾向原区人事局提交过信息公开的申请;认为证据5、6、7与本案无关。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认为根据苏高新办(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原区人事局具有事业单位撤销或转制方面的职责。虽然原区人事局之后被撤销,但是其职责被整合划入区人社局,所以现区人社局理应保有苏州乐园管理处撤销或自然消亡的文件以及其员工被转制的相关文件。本院经审核认定,原告提交的1-4号证据真实,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本庭予以确认;5-7号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所举证据1、2、3真实有效,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褚**于2013年9月4日向原区人事局申请公开苏州乐园管理处撤销或自然消亡的文件以及其员工被转制的相关文件。原区人事局于2013年9月17日向原告作出《关于要求补证信息公开相关材料的通知》,原告于同年9月22日向原区人事局补交了招聘简章、录取通知、事业单位缴费报表等材料。后因原区人事局未予以答复,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区人事局根据2013年9月29日的苏*编委(2013)第39号《关于组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文件被撤销,其职责整合划入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被告为区人社局,即本案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原告未提供被告具有所诉政府信息职责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另外,根据苏*新办(2003)16号文件《关于印发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和苏*新办(2014)75号文件《关于印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内容规定,被告并没有涉及事业单位撤销及其员工转制等方面的职责与权限。因此,原告申请公开的苏州乐园管理处撤销或自然消亡的文件以及其员工被转制的相关文件,依法不属于被告苏州市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

综上所述,原告褚**申请被告公开苏州乐园管理处撤销或自然消亡的文件以及其员工被转制的相关文件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褚**关于判令被告苏州市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苏州乐园管理处撤销或自然消亡的文件以及其员工被转制的相关文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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