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钱**诉被告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张家港市人社局)不服征地保养金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后,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告张家港市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11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钱**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张家港市人社局的出庭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1月30日,原告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