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孙**要求如皋经**理委员会落实退休生活补助待遇的行政诉状。

经审查后认为,起诉人孙**称其在2001年3月前在如皋市戴庄乡人民政府工作,2001年3月被作为机关编外人员清退,被清退时如皋市柴湾镇人民政府予以一次性补偿1万余元,其认为其应享受皋办(2007)95号文件和皋政办法(2009)147号文件及皋办(2011)24号文件所规定的待遇。孙**所述事项属于相关单位人事管理范畴,如皋经**委员会与起诉人间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故起诉人孙**的诉讼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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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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