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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良**限公司与南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工伤行政判定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有限公司以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原工伤判定书,原告南**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已不复存在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良**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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