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市**生育委员会与李**、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16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赣计生征字(2014)00300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举行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李**违法生育二胎事实清楚,但被执行人认为其并未收到申请人连云港**育委员会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行政程序有异议。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过程中也仅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证据材料复印件作为传来证据不具备充分性,不能直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并且听证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也没有充分的原始证据加以印证,难以证明行政文书确已送达的事实。因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张*、李**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的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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