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诉被告赣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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