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市**生育委员会与滕*、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04月24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赣计生征字(2014)0070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8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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