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徐州市贾**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赵**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贾**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徐州市贾**育委员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徐州市贾**育委员会与程**、崔**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徐州市贾**育委员会与张*、张**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徐州市贾**育委员会与李*、马**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徐州市贾**育委员会与曹**、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徐州市贾**育委员会与曹**、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徐州市贾**育委员会与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徐州市贾**育委员会与王**、谢**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昝**、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海**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