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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通**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通**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郑**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苏通**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通**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通**限公司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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