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通**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郑**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苏通**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通**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通**限公司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严*、陈**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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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花春翅、蔡**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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