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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理局与陈**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盐城**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查明被申请人陈**未缴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1687.5元。申请人市城管局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28日对被申请人陈**作出盐**征决字(2014)002号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687.5元。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2014年9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通知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遂于2014年10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陈**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及听证通知书,并于2014年10月28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市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征慧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城管局对被申请人陈**作出的盐**征决字(2014)002号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理应按照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盐城**理局对被申请人陈**作出的盐**征决字(2014)002号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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