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嘉**限公司与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滨人社察罚字(2013)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盐城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限期改正指令书》进行改正,违反了《劳动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根据《劳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15000元罚款。因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仇*、被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滨人社察罚字(2013)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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