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曹**诉阜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行政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曹*(曹**之父)1994年1月至1997年6月之间的工资数额进行核算确认,并给予书面材料;2、曹*生病期间的医药费1009.24元进行审核确认,并给予书面材料;3、阜宁县异型钢厂(兼并阜宁**械厂)差欠曹*工资数额1423.20元,给予书面材料。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否则不予受理。起诉人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