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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王**诉泰兴市人民政府拆迁一案,泰**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泰行诉初字第0005号行政裁定。王*、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45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王**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3月4日,王*、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泰兴市人民政府以(2013)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所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属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前置行为,该行为尚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方为最终影响起诉人权益的行为,且起诉人王*、王**已分别于2013年12月5日、2013年12月24日就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分别为(2013)泰行初字第0061号、(2014)泰行初字第0002号],现起诉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一前置行为另行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至于本案所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合法性,一审法院将在(2013)泰行初字第0061号和(2014)泰行初字第0002号案中予以审查。故该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王*、王**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王**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二审认为:王*、王**已分别就行政机关责令交地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行政诉讼将就本案所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问题一并进行审查,故王*、王**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王**申请再审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依法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王**在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之前,已就行政机关责令交地行为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相关行政诉讼必然会就本案所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问题一并进行审查,故王*、王**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诉讼,一审法院及本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王*、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王**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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