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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不服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编号为330211-140476892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认为经协调,纠纷得以解决,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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