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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宁海**输局、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不服被告宁海县交通运输局、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6月29日组织实施的苗木搬迁行为,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附带赔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2年8月30日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章**,被告宁海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代理人章**、丁**,被告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尤修挺、邬**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11月28日,经浙江**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经本院准许,原告潘**与被告宁海县交通运输局、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就该案进行了案外协调。2013年5月22日,经浙江**民法院批准,本案再次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3年8月28日,原告潘**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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