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8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陈**、魏**缴纳社会抚养费225318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8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告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魏**于2015年3月27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225318元。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陈**、魏**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8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