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2013)36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19亩),拆除其在瑞安市仙降街道四甲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748.2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0255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仅交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以本案申请有误为由撤回上述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