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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蔡**、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6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为蔡**、陈**,但附卷材料载明的被征收人均为蔡**、肖*,两者不相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6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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