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2012)149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白**、陈**限期二个月内改正;交纳罚款23192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2012)149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责令被执行人改正由瑞安**办事处组织实施;罚款23192元由本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