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瑞安**源局与黄**、黄**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2013)322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黄**等9人拆除其在瑞安市高楼镇梅山村非法占用0.647亩土地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重扩建的建筑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2013)322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0.647亩土地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重扩建的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市高楼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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