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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源局与瑞安**维修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2012)14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瑞**瑞车辆维修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其在瑞安市汀田街道凤岙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7415.78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仅交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以本案申请有误为由撤回上述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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