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瑞安**源局与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4)135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朱**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瑞安市陶山镇八甲村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4)135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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