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卫医罚(2015)13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明明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乐卫医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4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10000元的义务。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告知被执行人加处罚款的标准,且未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申请的加处罚款9900元(加处罚款从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按罚款数额每日百分之三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