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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局案件裁定书(17)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瑞安**护局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环罚字(2014)78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履行停止生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护局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瑞环罚字(2014)7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5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停止生产以及交纳罚款40000元的义务。2014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停止生产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护局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瑞环罚字(2014)7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第1项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由瑞安**护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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