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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管理局与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管理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食药监行罚(2014)117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林*履行缴纳罚款168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于2015年5月11日听取了申请执行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管理局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乐食药监行罚(2014)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7月28日以公告形式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16800元的义务。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已停止经营,申请执行人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送达催告书,但处罚决定书未经邮寄送达直接予以公告。故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送达不规范,不能认定为合法送达,应视为送达程序明显违法。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虽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管理局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乐食药监行罚(2014)117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内容。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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