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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侯乐微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管理局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工商处字(2013)2662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侯乐微履行缴纳罚款25200元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5月5日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乐工商处字(2013)266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扣押在案的全部“青岛纯生”啤酒;三、罚款25200元。并于2014年11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25200元的义务。201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乐工商处字(2013)2662号行政决定罚款25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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