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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金*、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乐荆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379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金*、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52752元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8日以证据材料不齐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执行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的乐荆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379号行政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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