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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环**限公司与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浙嘉地税稽处〔2014〕324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嘉兴环**限公司自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与他人签订43份国际环球旅游资源平台代理合同,合同金额共计2453200元;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与他人签订26份国际环球旅游资源平台代理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185200元,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技术合同印花税,共计少缴1091.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嘉兴环**限公司追缴少缴的技术合同印花税1091.70元,并加收滞纳金91.60元,合计1183.30元。2015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申请执行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案件受案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浙嘉地税稽处〔2014〕3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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