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桐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盛方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6月9日申请人作出了(2014)桐人口计生征字第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6月9日申请人作出的(2014)桐人口计生征字第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桐人口计生征字第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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