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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浔区分局与湖州市**会福利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浔区分局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湖州市**会福利中心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4月擅自占用旧馆镇祝良村集体土地470平方米(园地)建造福利中心,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70平方米土地;二、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7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47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浔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申请执行人湖州市**会福利中心未自动履行,但本案因客观上的原因无法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湖州市**浔区分局2014年3月31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4)1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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