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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浔区分局与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8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3)1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杨卫星未经依法批准,于2012年7月擅自占用石淙镇镇西村集体土地654平方米(耕地、园地)建造商住楼,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54平方米;二、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898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163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9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浔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申请执行人杨卫星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浔区分局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浔土资监罚(2013)15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项、第二项由石淙镇人民政府、湖州市**浔区分局共同组织实施。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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