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州市**浔区分局与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浔区分局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4)10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8月擅自占用和孚镇复乐村集体土地767平方米(耕地)建造村文化广场,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67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53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委员会未自动履行,但本案因客观上的原因无法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湖州市**浔区分局2014年9月19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4)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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