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5月12日,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嵊州市**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646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道路予以强制拆除。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4)96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嵊州市**有限公司非法建造在64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道路予以强制拆除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嵊州市**有限公司非法建造在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曹家洋村64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道路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管委会、嵊州**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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