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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地方税务局与新昌县**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新昌**有限公司作出的新地税二限改(2015)1-04002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作出新地税二限改(2015)1-04002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纳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20日的社会保险费35912.67,限于2015年5月28日前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地税二限改(2015)1-04002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均未届满,但考虑到被执行人已停产多日,名下财产已进入强制执行分配阶段,为更好地保护企业原有职工的利益,避免社会保险费造成损失,故对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社会保险费35912.67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新昌县地方税务局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新昌**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35912.67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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