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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7)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义卫医罚(2013)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3年10月9日起至案发之日(累计行医时间为28天)擅自在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东苑三路8号开设诊所为患者提供内科、妇科、终止妊娠手术等诊疗活动。因未能提供诊疗收入凭证,非法所得无法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药品、器械:脚踏式吸引器1台、体温计6支、暖宫孕子丸1盒、纳米银妇用抗菌凝胶1盒、安乃近片1瓶、碳酸氢钠片1瓶、盐酸吗啉胍片1瓶、注射用青霉素钠76瓶、葡萄糖注射液58瓶、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29瓶、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17瓶、氨加黄*胶囊21板;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3)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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